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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稽查案例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例2】

1.案例简介:某市国土局将一块国有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00万元,当地的税务机关没有对这项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不同。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某市国土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3】

1.案例简介:某企业将其所拥有的一座写字楼出租,每年收取租金10万元,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某企业虽然每年都可取得一定的租金收入,但仍然持有该写字楼的产权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权属没有转移,因而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4】

1.案例简介:某私营工业企业于1995年1月向该市的工商银行申请代款500万元,用于引进先进设备,银行要求企业以其新建的一座厂房抵押。经企业同意后,双方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其新建的厂房作为抵押,向该市的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贷款利率10%。到了1997年2月15日,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代其将新建厂房拍卖,取得600万元的收入,在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交还给该企业。当地的税务机关经稽查后认定,该企业应于1997年2月就其厂房拍卖所得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在上述案例中,该私营工业企业虽然以其新建的厂房作为抵押品取得了500万元的银行贷款,但其厂房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500万元的银行贷款也并非是该企业取得的收入,而是必须在两年后还本付息的借款,因而其抵押行为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97年2月,银行代该企业拍卖其新建厂房,使得厂房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该企业也间接获得了拍卖厂房所取得的收入,并以其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拍卖行为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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