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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转成本 补税罚款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石家庄市矿区某加工出口劳保用品厂,私营企业,2001年6月,矿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猪黄手套革”科目的年终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数,数量为-2813.20M²,金额为-37033.46元,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方法,原材料单价为13.16元。检查组认为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7033.46+2813.20×13.16=74055.17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故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与企业会计核实得知,企业在接到外贸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外贸。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数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原材料1371.23M²(金额1371.23×13.16=18045.38元)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442M²(金额1442×13.16=18976.72元)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76.7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976.72×33%=6262.32元。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厂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262.32元。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应补的税款分两段加收滞纳金共计1033.28元。以上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3557.92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稽查建议:从该案可以看出,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不是单单地看看账本,停留在从企业账面上发现表面问题那么简单,有一些更为深刻的东西还不能在账面上完全地体现出来。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前只有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追究,否则只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在面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行为时,对自身工作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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