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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江开发区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惩处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六合区人民法院对南京大厂燃料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了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单位法人代表潘福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另一被告人徐宝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04年8、9月份间,徐犯在向大厂燃料公司销售煤炭的业务中,从无业务往来的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大厂燃料公司据此抵扣增值税137434.69元。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05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企业及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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