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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代开票 偷逃税款被查处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南通某合资企业偷税案简析

一、案件来源:

2005年上半年度,根据南通地区外资企业税负普遍较低这一现象,南通市国税稽查局综合选案科根据有关电子信息,筛选出一批外资企业并下达至各检查科进行日常检查,此案就属其中之一。

二、企业基本情况:

南通某时装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注册资本26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占比51%,外方投资占比49%,注册地址在港闸经济开发区内,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和服系列制品、扎染制品以及其它服装、服饰制品,实际投产日期为2002年4月,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投产当年就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获利年度, 2002年-2003年度为所得税的免税年度,2004年为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

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收入11133334.97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8056208.16元),销项税额402323.86元,进项税额911554.05元,本期实际抵扣税金388117.17元,本期应纳税金14206.69元,本期已交税金179311.61元,期末留抵税金40097.74元,2002年度帐面利润154万元;2003年度销售收入37511751.91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26048179.12元),销项税额1559487.27元,进项税额3044565.48元,上期留抵税金40097.74元,本期实际抵扣税金1447349.43元,本期应纳税金112137.84元,本期已交税金688368.06元,期末留抵税金1457.81元,2003年度帐面利润470万元;2004年度销售收入40570467.27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24855292.96元),销项税额2499058.05元,进项税额3571907.53元,上期留抵税金1457.81元,本期实际抵扣税金1967312.71元,本期应纳税金531745.34元,本期已交税金691909.28元,期末留抵税金102239.60元,2004年度帐面利润125万元。2004年度申报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42036.69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在对该公司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委托付款书较多,而且对个人的现金支付多,经过仔细核对有关发货单、接受的发票以及对各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分析后认为,该公司有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经查实:该公司自2003年开始,扎染制品委托如皋、海安、启东等地10户个体加工户和30多个无证、照个人加工,个体加工户可以申请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30多名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该公司则通过与上述10户个体加工户协商,由这10户加工户为无证、照的个人加工的产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按开票金额8%左右贴税给开票的个体加工户,开票金额为个体加工户实际发生的加工费加上无开具专用发票资格的个人加工的加工费的总和,最终开票金额,还由该公司根据各个加工点、个人加工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帐面需要来确定。

付款情况为:该公司2003年将票面价税金额合计数记在其他应付款贷方,通过其他应付款借方支付加工费给各加工点(其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现金)。为便于帐务处理,该公司要求指定开票的个体加工户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将票面金额剔除个体加工户自得后的余款付到无开具专用发票资格的加工个人。2004年度,该公司改变了2003年的办法,先根据开票金额通过银行全额转帐到开票个体加工户,个体加工户在扣除该公司贴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8%部分)及其实际加工费金额后,余款由开票个体加工户再退还现金给该公司,最后由该公司发放到各无资格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资格的加工个人。

1、2003年,该公司共接收个体加工户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5538129.87元,其中开票个体加工户实际发生加工费808144.34元,已于受票当期抵扣税款313479.01元,该年度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比例为27.95%。

2、2004年,该公司共接收个体加工户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5512765.35元,其中开票个体加工户实际发生加工费1172392.41元,已于受票当期抵扣税款312043.20元,该年度增值税进项转出比例为25.29%。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1、2追缴增值税458989.1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属故意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1、2所涉的票列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分别调增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3年度处于免税年度,不需补缴所得税,但应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00722.03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624086.64元,并根据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执行情况

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入库。并已按有关规定,作移送处理。

六、稽查建议

1、对企业的建议:应自觉遵守税收法规,不得投机取巧,存在侥幸心理,打所谓的税法“擦边球”,偷逃税款。

2、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在为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代开税票时,除检查其营业执照、合同等形式要件的同时,对其有关的实质性内容也要保持警惕,对开票金额较大、或开票比较频繁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定期实地检查,核实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

七、稽查分析

1、认清经济形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财务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些中外合资企业,财务主管都不仅具有较高的财务专业知识,对税法也有很深的研究,有的企业还有专门的税务顾问。当然,他们对于税法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的税收,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更好地利用税法的漏洞为企业合理地节税、避税。这也是对我们税法制度的一个挑战。所以我们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需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各种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到税法立法部门,不断完善我们的税收法规。

2、强化税法宣传。深入进行税法宣传,依然是税务机关任重道远的一项长期工作。在对该单位检查期间,通过与企业负责人的接触,我们发现,他们虽然表面上没有刻意的偷税意识,但依法纳税意识却十分淡薄。现在依然有很多纳税人认为,少缴的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来那将是他们的纯赢利,因此偷税仍然是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很多纳税人的侥幸产物。

3、 坚持“以查促管”。 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应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采取灵活高效的稽查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查促管”效能,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

(作者单位:南通市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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