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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单露了偷税马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莒南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1999年初正式营业,属私营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4人,主要从事汽车出租管理业务。2000年4月,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地税局开展上半年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检查组依法对该出租车公司进行1999年度地方税收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只有5710元,利润却亏损54862.28元,实让人难以理解信服。在询问财务负责人时,他解释说:“经营初期人员少,业务量小,仅挂靠7辆出租车,每车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开办费用相对较高。”解释虽符合逻辑,但税务检查人员没有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仔细审查原始凭证,他们发现该公司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服务业发票,在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是自制收据。另外,该单位“其他应收款”账户每月都有代缴的出租车公路养路费单据,自1999年1月~12月有7~64辆车不等,逐月递增,且都是“夏利”和“奥拓”两种车型。在铁的事实面前,该财务负责人承认1月份挂靠出租车7辆,而到12月份增加到
64辆,共收取管理费5.85万元,但仅申报应税收入5710元,隐匿收入5.279万元,而这些钱最终都揣入了私人腰包。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及国税函(1997)91号文规定,该公司少计收入行为已构成偷税,偷逃营业税2639.50元、城建税131.98元,教育费附加79.19元,经莒南县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其偷税行为除追缴营业税2850.67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处以2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
发票管理是税务部门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一种有效手段。该企业发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向各挂靠出租车收取的管理费应向当地地税机关领取使用税务统一监制服务业发票;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现象十分严重,如发生一些招待饭菜费、复印费,取得收据或直接白条入账,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损害了发票管理的严肃性。税务部门对发票方面的管理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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