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项目中国产设备的税收问题

  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但此类项目仅限于中外合作方式。因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的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二、关于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

  考虑到油气田项目的实际作业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业机构承担是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的惯例、且油气田项目的增值税由上述作业机构负责缴纳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的国产设备,由该油气田项目的作业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关于国产设备付款凭证名称问题

  考虑到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的付款方与使用方不一致的问题,是因该类项目采用国际石化行业通用的总承包合同形式而造成的,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比照现行有关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为加强管理,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在申请退税时,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提供凭证外,同时还应提供总承包商支付给国产设备供应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以及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支付给总承包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