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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就外资公司面临新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发表律师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11

两税合并迫近 外资死守利润防线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吴恙 2007-10-1 22:14:03  

     

   9 28 日,记者获悉,备受瞩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判断,如不出意外,细则近期将会出台。  

   “新法将削弱外资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我们正在等待细则的出台。”一家美资日化企业的驻华代表陆克说。但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对于更多外资,他们对新企业所得税的关注,远非“看看”这样简单。  

定价转移仍是利器  

  对于 2007 3 16 日以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而言,将没有五年的过渡期, 2008 年后,就要按照 25% 的统一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而之前注册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也将面临税率的逐步上调。  

  迫近的税收压力,使外企对惯用的定价转移倍加关注。  

  “细则中对定价转移的限制条款到底有多大约束力 , 是许多外资企业关心的。”一家法德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张志强告诉记者 ,“新法出台后,税率相比从前虽有上调,但使用定价转移就不会给企业增加太多的负担。”某德国电子企业的财务人员贝蒂也说:“细则中虽然会对它有所限制,但是公司还是不会放弃使用,运用幅度就要等细则出台后再看了。”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介绍,外资使用定价转移时,通常是在国外拥有实体与专利的企业,通过与国内企业签订特许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国内的利润转移到国外去,以减少国内上缴的税负。  

  据参与政策制定人士透露,即将出台的细则将会对定价转移中的关联交易方进行约束,企业必须提供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涉及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资金等的再销售 (或转让) 价格或最终销售 ( 或转让 ) 价格,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也须提供与被调查企业相关的价格资料。  

  各种严格的限制都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  

  但这似乎仍难触及外资的操作要领。外资企业之所以对转移定价寄予厚望,是因为他们完全可以对价格进行控制。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要想获取材料与产品价格的真实信息也有相当难度。  

  “企业报税时,以前的材料和产品价格可以由集团自己来选择,账面上表现的通常都是高成本,低售价,表现出很少的盈利。细则如果对价格进行严格的限制,那企业会想办法提高价格评估的难度,毕竟外资的产品和技术都是比较独立的,认定起来较为复杂。”贝蒂说。  

  “欧美等跨国企业实力雄厚,实现对他们的价格评估与认定在实际和法律上都比较难,新法的规定很难对他们产生影响。”刘天永律师评价道。  

  “外资企业都会更多使用这种纳税方式,来应对税率的上调。”贝蒂认为。  

更依赖避税港  

  “税收优惠期满后,再重新注册公司已没有任何意义了,反倒会加重成本。”一家在中国浸淫多年的外资公司总裁西蒙说。  

  这家公司规模不大,属高科技行业,来到中国之后,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常在优惠期结束后重新再注册一家公司,继续享受优惠税率。新法出台后,对“新设立”高科技公司的优惠政策取消了,今年 3 16 日后注册的高科技公司,在 2008 年后都要使用 15% 的统一税率,使得许多企业放弃了原先的做法。  

  这种变化背后,海外避税港的作用更加受到重视,企业有加大利用的倾向。  

  “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等地的避税问题在新税法中几乎没有提及,所以这些地区将是外资绕行、转移利润的好去处”张志强透露,“会有大量的外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避税港去。”  

  “你不要小瞧了那些在地图上不起眼的岛国,外国‘投资’可是榜上有名,其实,不过是因为他们那里的低税率吸引了大量想要转移利润的公司,只需要在那边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把在华投资的利润转到他们那边,享受优惠。”贝蒂告诉记者。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153 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 35 万家公司,平均每个居民拥有 20 家企业,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有 1 万多家与中国有关。  

  “中国的经济发展得这么好,不可能因为税率的提高而减少投资,像萨摩亚、开曼群岛,都是我们可以转移利润的去处。”陆克直言。  

欲搭行业优惠顺风车  

  “我们最关心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具体标准是什么,因为那将意味着我们不必在意 25% 的统一税率。”张志强告诉记者,“只要符合标准,我们就能享受 15% 的税率,许多外资集团也准备开展高科技业务,这有利于其他业务的同时享用优惠政策。”  

  一些外资集团欲将国家鼓励并给予优惠的产业植入自己的企业,为了让集团其他业务与优惠产业一起享受低税率。  

  “新法中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对业务进行划分,这使得许多高科技集团把其他的业务成本放入科技业务中去,减少税基,降低税负。同时,也使得一些企业特意成立科研机构,达到高科技企业的要求,来转移其他业务成本。” 刘天永律师认为,“目前,认定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属于国家和地方科委的职能,与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脱节,企业的性质认定,很可能成为企业寻找机会的环节。”  

  据记者了解,许多外资企业都有收购国内亏损科技企业的计划。  

  “这是他们为了利用所得税法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新税法以产业优惠为主,显现对科研产业的支持,因此,对科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企业一旦并购这些亏损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可以将亏损额转移到未来五年中去,抵扣成本,少缴税额。”刘天永分析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官员估计,仅在 2004 年,我国外资企业年避税额就达 300 亿元以上,而业内人士估计 2008 年外资实际避税额将超过 500 亿元。显然两税合并之后,外资与税法的博弈仍将延续,而这绝不是一部税法能解决的问题。

详情:http://www.cb.com.cn/News/ShowNews.aspx?newsId=1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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