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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财会信报》采访,就港资公司逃汇案发表律师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11

港资公司屡遭“逃汇罚单”
 
 □ 本报记者  袁跃
http://www.atimes.com.cn  总第81期  日期:2006-8-7
 

      针对部分在内地从事房地产发展的香港房地产开发商存在逃汇和巨额外债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近日展开大规模的追查逃汇,调查范围由北京扩展到全国。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在调查中发现,包括新世界集团、嘉里集团及长实集团等多家香港发展商均有逃汇情况,其中部分已及时交缴所欠的外汇及逃汇罚款,这批香港发展商中,单一征收最高的罚款超过3亿多元,总额在10亿元以上。

  恒基集团近日也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查出逃汇5亿港元,并对其开具约1.5亿港元的罚单。

      变被动为主动

  恒基集团内部人士称,去年有关方面曾对恒基集团下属子公司北京恒基兆业于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间,恒基中心外销房收入进行调查,发现恒基中心的房屋销售收入中,约有10亿元人民币未经批准存放在香港。但鉴于恒基集团态度较好,而且之后不久就将13100万美元交还了北京,交纳罚款也很及时,所以外管局只处以600多万元罚款。

  在香港恒基集团和另一家香港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由于逃汇问题在2005年受到处罚后,预计香港新世界也将步其后尘。外管局对其处罚金额有可能达到4.7亿元。资料显示,香港新世界旗下的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系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的港资公司,房地产业务全部在中国大陆地区,由其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多家附属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运作。

  香港新世界面对外汇巨额处罚一筹莫展:“面对大额的现金罚单,但不能以资产相抵,公司压力非常大……”

  金融业内人士章先生直言:“香港恒基、新世界这些大型企业,为国内经济注入了活力,但也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并且恒基还参股东亚银行,所以即使2005年恒基被外汇局处罚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并不吸取教训,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执法状况亟待解决!”

  章先生认为:“中国是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国际上有些国家允许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将销售收入留于境外,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对于外汇管制,管理部门应改变观念,更新理念、改变方法……变被动为主动。”

      合力出击

  今年4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我国2005年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透露出的信息依然值得关注。该平衡表显示,净误差与遗漏项目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值,而负值通常意味着资本外逃。2005年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出现在借方,为-167.7亿美元,这是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在借方,与当年货物进出口额的比例为-1.2%。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存在的背景下,这一逆转十分引人关注:投机人民币升值的热钱在2005年汇改前后出逃。

  关于逃汇的方案,许多公司选择海外。在维京群岛,这个面积仅150多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群岛,已连续数年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从各种渠道汇集该地的中国资本所交纳的注册费和手续费,更成为该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恒基则选择了在开曼群岛注册,其子公司在开曼注册多家。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会计师袁卫星表示:香港恒基集团逃汇案境外销售国内地产数额如此之大,除了公司老板的完全故意之外,从外部来讲,外汇管理监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类似企业逃汇数量如此之多,就显示了外汇监管明显存在漏洞、监管力度与执行并不到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集思广益。如果税务和外汇部门携起手来,形成合力,双管齐下,打击逃汇的力度才会增强。

      外汇法规难以独善其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应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部分港商没有按国家规定,将在境外销售的房屋销售收入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回内地结汇,令外管局损失不少汇兑收益,有关方面于是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外商没有按规定登记外债,《外汇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恒基等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逃汇。

  据透露,即使按照逃汇金额30%的最低限进行罚款的话,预计新世界也将可能受到4.7亿元左右的巨额罚款。另外,下一步严查逃汇行动还将扩展到上海乃至全国范围,而且追收逃汇的处罚也将更为严厉,罚款的金额将可能执行逃汇金额5倍的上限。
  由于《外汇管理条例》层级低而抽象,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许多相关实施细则和规章。但是配套性法律、法规却很不健全。而外汇担保法、外汇投资法、境外投资法等至今都是空缺,严重影响了外汇管理目标全面、顺利地实现。虽然目前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是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但前瞻性规定匮乏,而且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公开市场业务场所,适时干预汇市,但这种干预活动并未从法律角度加以确认和规范。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难以“独善其身”。

  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对此认为:一些离岸公司将销售收入转在境外,利用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交错纵横的关系,来逃避国家的监管,这种行为的后果应引起恒基公司的反思,需要考虑防范公司的风险和收益的比例和公司声誉问题。另外之所以目前许多境外公司逃汇,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外汇管理条例》还仅仅是部门规章,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以及其它法律并没体现外汇的相关内容,衔接问题更是无法解决。恒基在10年内都没被发现逃汇问题,这体现了外汇管理并无延续性以及外汇立法的滞后性。现在全球经济自由贸易已经一体化,我国执法和立法的水平再不提高,外汇问题就会继续困扰我们……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

      记者视点

      资本外逃亟待解决

      当资本外逃超过一定规模并且比较集中时,会引发金融风险。资本外逃造成汇兑收益损失,国家财政收入也将随之下降。由于资本外逃是通过非正常的、隐蔽的渠道出境,势必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严重削弱政府税基,使国家财政蒙受损失,特别是在我国中央财政赤字三千亿元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

      日益猖獗的资本外逃,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削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而且动摇了人们对人民币汇率持稳的预期,增加了防范金融危机的难度,甚至可能直接诱发金融危机。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自由化的背景下,遏止资本外逃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资本外逃不仅关系到资本流失,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应长期引起高层决策者的重视,而不才“雷声大雨点小”,出了事才抓,水过地皮湿。

      政府外汇储备如若不稳定,会引发一系列后果:国外信用下降,国外贷款将困难重重,利率也无法调升……这些将无益于增加资本收入,从而造成工资、物价、原材料螺旋式上升,国际则引发“不公平”贸易竞争而采取报复行为。这一系列因素最终可能引发全局性的金融风险,墨西哥、东南亚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

      深究造成资本外逃的深层次原因,创造以“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公平的国内投资环境,在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资的作用,让外资补充而不是代替内资,才能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事实上,仅靠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来吸引外资是不能持久的,而且很容易使国际投机资本乘虚而入,同时也很容易造成国内资本外逃。“国民待遇”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其出逃动机。其次,我们要在制度上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与逃汇相伴滋生的腐败现象应引起政府部分的充分重视,如何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现象的蔓延,加强金融市场的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需要相关各部门携手共谋良策!

 

详情请见:http://www.atimes.com.cn/news.asp?NewsId=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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