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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刘天永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就刑法偷税罪修正案等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08-08-27

偷税量刑标准拟放宽:初犯补缴税款或可免刑责

2008-08-27 03:30:08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 : 熊剑锋

 

这一变更若能通过,或将改变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刑法专家表示,过去把刑法作为惩罚的工具,而现在这一条体现了刑法的教育功能。

  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部分条款此次受到了多方关注,其中关于偷税罪量刑标准放宽的内容,也许将改变一些涉嫌偷税名人的命运。

    意在降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草案显示,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属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根据偷税数额的不同,刑法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不满 30 %,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的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 刘天永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刑法现行规定中,不管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偷税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能作为减刑因素而加以“酌情考虑”,而不能作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依据。

   刘天永说,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定情节,只要满足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未达‘巨大’程度)”、“初犯”和“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三个条件就可以免受刑责。立法者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名人偷税成本降低?

  这一变更若能通过,或将改变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中国近年来有大量名人偷税案件被报道出来,包括毛阿敏、刘晓庆和最近的宗庆后税案。

  对于这一量刑标准的放宽, 刘天永认为,这体现了中国立法的进步。他说,偷税罪是一种经济犯罪,并没有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因此采取经济刑而不采取人身刑更为合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韩玉胜对本报记者表示,草案中涉及偷税的变更,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过去把刑法作为惩罚的工具,而现在这一条体现了刑法的教育功能。

  对于量刑标准降低是否可能导致名人偷税成本降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税法专家徐孟洲对本报记者表示,的确可能出现这类问题,但草案条文中对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也附加了诸多限制性条件 , 包括初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接受行政处罚等。

韩玉胜也说:“要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不一定要借助刑罚,只靠判刑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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