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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
来源:转载 作者:王靓华 日期:07-02-08


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很多,大体上讲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三类(其中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责任形式上看,二者都是无限责任;从出资上讲,法律对二者都未予最低限额的限制;从规模上讲,二者相对都比较小;从法律事务上讲,二者相对也比较简单。因此,这里仅就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标志的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作一简单阐述。 

  规范公司事务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很多,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管理形式是以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为组织机构进行动作的带有监督制约机制的一种科学的模式。《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都作了较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可见,律师办理的公司法律事务是非常广泛的。主要的有: 

  第一,公司设立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一是为公司的设立人确定公司的形式提供法律依据,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还要确定公司设立方式是采用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方式以及与此类事务相关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查股东的人数、资格与其出资方式和公司的资本。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并且其中过半数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能否作为公司股东的问题;再如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实物以外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属于高新技术的以外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而且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三是审查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如章程中必须明确记载的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等事项,预先申请公司名称核准。 

  第二,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与收购。一是注意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审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设立是否附合《公司法》的规定以及他们相互间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机制。三是起草、审查公司的合并、分立或收购方案或协议,参加谈判,提供优惠政策的依据等。 

  第三,在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主要的一是注意破产界限的法律依据,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代理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的工作,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代理破产的公司参加清算组,审查、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等。


  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是我国企业现代化的一种重要的、根本的方式。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资产权益的股份性、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决定了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先进、最合理、最规范的形式。因此,我国众多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公司制改制的道路,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需要,是使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在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大量的法律问题给广大律师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更是严峻的挑战。律师在这一过程中除提供经常而大量的法律咨询之外,主要工作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企业的基本状况,确定设立公司的形式。《公司法》中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两种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组织机构各不相同。因此,律师在办理企业公司制改制的法律事务过程中,首先就应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和组织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进而确定企业改制为何种形式的公司将会更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充分提高经济效益。通常讲,企业的现有资产数额和规模大小便决定了其适宜于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参加与除企业自身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进行协商或谈判。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改制为公司时都需要寻找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除非企业本身是国有企业而且要设立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或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负责人都会聘请律师协助办理此类事务,进行资信调查,以保证有关股东或发起人的可靠性。在此过程中,律师首要注意的应当是对方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与企业信誉。 

  第三,对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律师要协助企业进行资产负债情况的全面审查与评估,确定出资数额与合作伙伴。 

  第四,将股东的全部出资提交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在股东与发起人确定后,律师要协助企业监督其将全部出资出资到位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取得股东全部缴纳出资的证明文件,以保证公司的顺利设立。 

  第五,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准备公司设立登记时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到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核准后的保留期为六个月。在进行设立登记前,律师还应准备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第六,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设立公司形式的不同,律师所要办理的具体法律事务也不相同。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在五人以上而且其中过半数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而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要召开创立大会。在进行了全面而充分地准备工作之后,带齐必备的法律文件,律师便可代理或协助拟设立的公司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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