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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策划出口退税(十)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06

第四章 免、抵、退税

第一节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一、实行免抵退税企业条件(国税函 [2004]955号)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004 7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 ()税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二、实行免抵退税条件(财税 [2002]7号)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 )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20021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2]7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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