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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07

 

一、 财税[2006]1号
从量化形式:25%
新办企业:2个25%
1.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2.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
对象:从权益性投资上――股东.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
违反:1、2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实质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方式:购置、租借、无偿占用。
二、 国税发[2006]103号
1.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新办企业在设立及存续期间享受优惠政策风险大。
三、 国税发[2006]88号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三)、关于加速折旧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四、纳税风险管理意识
A、从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B、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问题,纳税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五、会计部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A、日常管理,税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可以确定评估对象,提供会计资料准确符合逻辑关系。
B、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要求会计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
C、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如:技术开发加计扣除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首发:www.tax-lawyer.cn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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