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税观点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刘天永:个人所得税自主纳税申报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08-01-25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

1 .申报情形                                    

1 )《个人所得税法》第 8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了 5 种情形: a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b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内容、方法、期限、地点、法律责任等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 .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 12 万元的,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合计达到 12 万元,其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规定的 11 类所得。

    3 )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不计三类免税所得:

a. 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b.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c.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 .申报纳税地点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l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年所得没有超过 12 万元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l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l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申报纳税的期限

l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l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 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l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 7 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

l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l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其他规定

l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l          申报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l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