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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17

    长期以来,部分会计税务界的专业人士往往从税法自身的缺漏以及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分析入手,对税收筹划进行分析研究,法律层面的问题研究偏少,造成了一些方案执行落空。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应以能够合法实施为前提,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税收领域来进行分析论证,合法性应是税收筹划方案的首要原则。

  举例:假定有A和B两个公司,A拟向B销售大型设备。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经济使用年限为20年,双方协定的资产交易价款为300万元,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结清。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与之有关的交易费用等间接费用忽略不计,假定交易双方所属税务征管部门核定该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A公司与B公司均按10年直线计提折旧。A公司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300×50%=15(万元),再加上所得税(300-200-15)×30%=25.5(万元),共计40.5万元。

  一、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企业财务经理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一个借款合同和一个抵押合同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A与B签订借款合同,向B借款200万元用于B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A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B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A逾期未向B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B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B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A与B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企业财务经理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A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B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A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A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A第二年对B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B亦不付给A租赁费。B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金额都有了大幅的降低。

  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

  1、A与B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属于无效合同。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款协议一般认定无效。
  3、A对B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税收筹划应重点关注会计、税务处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差异和冲突

  上述案例中,没有充分考虑合同法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税务处理中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2、不同学科之间概念框架差异的意义在于,同一交易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适用税目和税率,从而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

  总之,纳税筹划,合法是首要前提。这里所说的合法不仅包括税法,而且包括民商、行政与刑事法律等,应充分借鉴税务律师的专业性意见。

(作者简介: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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