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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关注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8-05-16

 

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各债权人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债权。按照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所欠税款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否则违法分配财产会引起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引起清算组的关注。
  二、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后续的债权债务清理,如需要开具发票,应当由清算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三、如果有破产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组应当负责在清算结束后负责申报,不得逃避责任。
  四、处置破产存货应当缴纳增值税。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两种情况都应缴纳增值税这是没有疑问的。
五、关注破产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
六、注意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消权的行使,确保破产分配的公平受偿。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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