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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解读天津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日期:08-06-11

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 税率执行

二、天津高新区

1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过渡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三、天津港保税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 税率执行

四、天津老市区

1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 税率执行;原执行 24%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起按 25% 税率执行。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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