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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契约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资产收购合同与股权收购合同相类似,但在购买目标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的收购契约中的重点,在于资产的转让,而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直接关联,在收购资产的契约内容方面,除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约定外,一般与收购股权契约大同小异;由于收购资产契约的重点,应在于目标公司资产的移转,故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将目标公司的一切有形、无形资产开列清单,以资凭据。在资产收购契约中,陈述及保证条款为最重要条款。买方也可要求卖方(系公司)里的个人(主要经营者或股东)作此项保证。
在风险的承担方面,虽买方不承受债务,但在美国许多法令上仍由买方继受债务,值得注意。这些买方继受项目如下:
1.卖方的欠税。
2.在同一处所继续使用同一资产,则对卖方原未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仍应负责。
3.对卖方原所雇员工有若干义务。
4.对卖方原产品若有暇疵,可能亦须负责。
5.须以合理及相当的对价取得资产,否则可能被撤销其让渡行为,而必须返还资产。
因此我国企业到美国收购资产时,应注意前述法定责任,可在订约时适当地要求减低我方的风险。此外,应注意各类不同形式资产的法定移转方式、移转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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