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财政部官员表示:短期内不会考虑将MBO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途径。
在四通变局、联想改制之前,“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对大多数人来说还相当陌生。而发生在去年末,被媒体形容为“一场清晰人力资本的MBO行动,包含了若干不清晰内容”的美的产权改革让我们或多或少地看到了“MBO”在企业产权改革中的影子,使一向遮遮掩掩讳莫如深的“管理层收购”大有浮出水面走上前台之势。
MBO水土不服
据专家分析,实施MBO就有两个前提:一是管理层有权收购该企业;二是管理层有足够用于收购的资金。这两个问题一旦放到我国国有企业身上就犯难了。首先,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决定管理层是否有权收购企业的只有国家,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管理者持股方面的法律法规,即纯粹的MBO还不具备法律依据。其次,管理层收购所需要的融资环境也还不具备,目前银行只对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抵押贷款,还不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这方面的贷款业务。另外,还有一个公平的问题,我国企业家尚未走上职业化的道路,目前大部分管理者还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并非市场竞争上岗,这样的管理者凭什么可以获得不同于普通职工的超比例财富还有待界定。最后,MBO应该是一个透明的、充分市场化的操作过程,完全由企业及所在地政府自发完成的产权改革,其公正性值得怀疑,因此,有一批成熟的有操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中介机构也是MBO得以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前提。
中国特色的MBO
鉴于中国特有的法律及制度环境,有专家建议,MBO应用到中国公有制企业改革中的时候,必须重点明确是“股东融资收购”而不单单是“管理层融资收购”。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既然为全民所有,那么,在管理层融资收购的同时,必须照顾广大职工、广大股东的利益。
据悉,在南方的一些城市如温州、珠海、海南,不少国有企业采用变通的一些方式来实现管理者收购。例如,规定企业经理必须出资持股才能上岗,并为经理们提供部分融资。从这些案例来看,MBO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管理者和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组建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对原股份公司进行收购。如四通、美的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二是将MBO 与企业改制相结合,在改制过程中实施职工及管理层持股。如长沙大中型国有企业通大集团、湘江涂料集团和友谊阿波罗公司的改制,就是由长沙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在股本设置时向经营层倾斜,鼓励企业法人代表多渠道筹措资金买断企业法人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3年-5年内分期付清。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来优化股权结构,企业经营层的持股分红、年薪收入可优先转为股本金;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短期贷款优先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款转股本,并使股权向企业经营层集中,真正形成企业经营层相对控股、职工持股的合理股权结构。
由于立法、投融资政策以及其他公司治理外部环境因素的欠缺,以上这些收购行为都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收购行为表现为非市场化操作,收购价格、管理层持股比例通常由当地政府和企业说了算。至于这样的产权改革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国务院体改办某位官员就提出这样的质疑:持大股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是企业现有的经营者?经营者持大股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可随意持股,并在持有上享有不同于职工的、非市场的优惠?
MBO,想好了再做
看来,MBO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广泛推行还不太现实,毕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仍将“管理层收购”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难怪有专家指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实施MBO风险大于机遇,搞得好是“革命先驱”,搞得不好就是“革命先烈”。因此,专家提醒您,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实施MBO之前,注意以下几个前提:一是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二是要有有详尽的金融的策划与操作方案;三要聘请相当水准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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