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几年前,并购一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是相当陌生的。我们只是在一些来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消息中听到这样的词汇。面对大洋彼岸数十亿、上百亿美元的成交额,惊心动魄的并购与反并购之战,我们如隔岸观火。短短几年间,并购竞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时尚。自1993年“宝延事件”和“中策现象”发生以来,并购事件接连出现,以至到今日已成为一股不可遏制的浪潮。珠海恒通收购上海棱光国有股,深圳君安协议接管万科,福特汽车参股赣江菱,五十菱和伊藤忠参股北旅,华润创业并购北京华远,仪征化纤并购佛山化纤,以及法国圣戈班参股福建耀华等等并购事件,经媒体的宣传,已成为金融界和企业界街谈巷议、津津乐道的话题。还有数量大得多的、我们并不知晓的并购事件在默默地发生。并购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活动?它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它引起了那么多人的关注?它将把我国的经济生活导向何处?如果并购对我国企业制度的变革和资产存量的重组有着积极的作用,怎样能够促进并购活动的开展?
由于存在两种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在并购的谈判时,就会出现两种方法的冲突,以及对两种方法的选择。例如在香港恒胜国际集团与A公司的谈判中,中方坚持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而恒胜集团坚持用预期收益净现值法。又如在珠海恒通收购上海棱光国有股时,用的是净资产评估法,在通过上海棱光回购恒通电表时,用的是市盈率法。在前一个案例中,由于对采用什么方法的分岐,导致谈判受阻;在后一个例子中,由于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使恒通大为受益。一般而言,当收购针对的是一个继续运营的企业的产权时,应采用预期收益净现值法;当收购针对的是一个破产的企业或企业的部分资产时,应采用以重置成本计算的账面净现值法。用预期收益净现值法评估,实际上是一个双刃剑,它可以“放大”一个盈利企业的价值,也可以使一个不盈利甚至亏损的企业的市场价值为零甚至是负数。在这时,企业的整体价值还不如它的各种资产分别出售的总和多,所以在这时的一个选择是破产,将资产分别出售,同时终止法人身份和清理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财务关系。在恒胜与A公司的分岐中,如果前者收购后者的产权,则应采用预期收益净现值法,如果只是购买其部分资产,则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只不过在这时,恒胜不应继承A公司的包括债务在内的各种权利义务。在恒通的例子中,棱光和恒通电表都是盈利企业,尤其是棱光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其股票的市场价值当时是13元,本可以对两次并购的资产评估均采用市盈率法,但实际上是恒通收购棱光时采用净资产法,在棱光收购恒通电表时采用市盈率法,这种对两种方法的选择显然有利于恒通集团公司,因为用净资产法评估棱光的资产价值明显低于用市盈率法,不能不说,这是恒通的有意安排。问题是,如果同时通行着两种方法,一个企业家难道不可以巧妙利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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