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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在美国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兼并收购的适用法律

在美国,公司兼并收购同时受制于州公司法和联邦证券法。

州公司法

程序 按照各州的公司法,兼并收购的主要法律程序为:先由董事会批准兼并(或合并)方案;再由股东批准;然后在州政府的州务院登记。州务院仅负责公司的各种登记和注销。州务院不同于中国的工商局,对公司并不行使任何管理职能。公司法中的核心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就是个人之间的行为,并不需要政府的过多管理。美国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大公司进行约束。但即便证交会也是以披露的名义对公司进行监管。

(1)董事会的批准 通常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兼并(或合并)方案”, 其中包括兼并或合并的重要条款以及“必要”(necessary)或“合适”(desirable)的规定。

(2)股东的批准 依照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兼并(或合并)方案需要所有有投票权(“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的股票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股票的持有者同意。此外,根据纽约州的公司法,如果方案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必须由公司的各类股东中的大多数股东批准方案,持有本来无投票权的股票的股东也可以表决,但前提是兼并的条件会对这类股东产生较大影响。

(3 )“兼并(或合并)证书” 兼并或合并计划由相关董事会和股东通过后,由相关公司在兼并(或合并)证书(certificate of merger/con-solidation)上签字、认证并呈送州务院登记。

(4)放弃兼并方案 兼并(或合并)计划登记之前, 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此计划,只要计划中有相应规定。

兼并的生效日期以及兼并效果兼并或合并证书在州务院登记之日也是兼并或合并生效之日。依照某些州的公司法(如纽约州),如果证书中另有规定,生效之日也可以在登记之日之后,但不得超出90天。兼并或合并生效之后,续存公司或合并公司继承原有公司的所有权利、权力、豁免、财产、责任或所受到的处罚。

兼并中的股票对价 兼并中公司的股票的对价可以是续存公司或新公司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也可以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对价。

评估权利公司持有投票权的股东如果不同意兼并或是合并,可以要求得到相当于市场价的其股票的价值,即,就其股票行使“评估权利” (appraisalright),但以下两类股东除外:简便兼并中续存公司的股东;以及一般兼并中续存公司的股东,除非兼并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简便兼并中被兼并的公司的任何股东,不论其是否有投票权,都可以要求行使其评估权。

通常不得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兼并 公司的股票如果已经在美国证交会登记,则不得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进行任何业务联合,如果该股东获得其股票不到5 年,除非得到董事会批准。

(1)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interested shareholder)指“受益股东”(ben-eficial owner)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0 %或更多的股份;也指拥有公司20%或更多股份的“关联人”(affiliate )的任何人拥有股票的时间离有关事项之日相隔不超过5年。

(2)价格 首先,需要董事会同意或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以多数票批准。如果董事会允许兼并,必须符合价格和对价方面的条件。

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有权得到现金或上文提到的对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兼并之前未再购进公司的任何股票,除非所购进的股份是使该股东成为有利害关系的交易的一部分;或者股份并不构成兼并交易中的一部分(如股票分裂和股票红利)或是兼并所允许的。

换股兼并 两家公司之间可以达成换股协议,由收购公司以自己股票作为对价,换取被收购的公司的一类或数类发行在外的所有股票。美国在线公司与华纳-《时代》公司兼并就是采取的这种形式。

换股的程序分两步:“批准”和“登记”。“批准”指收购计划必须由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和目标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批准。“登记”指得到批准的收购计划由两公司签字后送交州务院。兼并计划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联邦证券法

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三部曲为《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和《威廉斯法》。兼并收购主要受制于《威廉斯法》。该法与其他涉及证券的法律一样,重在披露,要求发出收购要约者披露其计划、背景及筹资手段。

此外,任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购买任何上市公司有投票权的任何种类的股票的5%或5%以上,也必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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