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并购重组 >> 兼并并购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刘天永:公司合并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8-23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都想通过合并来壮大本身的实力。提高企业的规模效应,扩大所占领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有利于产品成本的降低。但不应该忽略公司合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合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有效的合并协议。

第二、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第三、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 17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 ;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 ;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 ---公司人格的合并。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

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公司法第 174条 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批准

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合并既是公司资产的重新组合,也是公司债务的重新分配,因此公司合并的结果关系到参与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当则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到公司合并的经营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对债权人影响较大,我国《公司法》要求合并各方必须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践中,常见问题是,合并各方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却实施了公司合并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根据公司法第 205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认为,出于我国现实情况的考虑,对于此种情况不宜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武断认定,而应该是让合并后公司偿还债务,并对合并后的公司进行处罚。

总之,公司合并不应该只考虑经济效果,也应当注意合并中的法律问题,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

( 北京公司律师网 http://www.firmlawyer.net)首发 ,转载请注明来源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