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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5

  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可以实现企业快速扩张、对外延伸。在并购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为负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即: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万元。
  税法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由资产价值决定。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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