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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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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待查 作者:荆继来 日期:07-01-05 |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显得尤为显著。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之风愈演愈烈。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方面的突出作用不应被忽视。因为我们的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占有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费用。税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企业收益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专家们去发现、分析税法方面的缺陷,去寻找市场经济发展中存有的不同政策倾向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存有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随着政府对漏税、偷税、抗税的严厉制裁和打击,税收筹划成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使得避税手段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一股上升势头。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局限一国一地),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法上的差异和我国域间、行业间税收政策的差别对经营活动事先筹划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进行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从而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谁都不能否认,成功的税收筹划首先是纳税人主观努力及天资聪明的结果,但是,获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仅仅靠纳税人主观条件是远远不够的,它还有赖于纳税人从外部寻找通往避税乐园的客观条件,那么,资产重组就是直通这个乐园的一条金光大道。 在企业集团的经营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联合、分设等等。通过购并,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的控股关系,目的是实现集团化,或是强化分工、协作,提高综合竞争力。 就资产重组而言,不论其动机如何,但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其首要奋斗目标。由于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总体赢利状况。 例如,当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这意味着该赢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获得纳税方面的“收益”。 又如在我国海南岛兴办企业(除银行、保险业外),从事经营、生产所得或其他所得,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这样,企业税收总负担率为16 5%。如果一个内地企业在特区兼并、收购或设置子公司,把其拥有的一部分机器、设备等设为特区的财产,然后这些财产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了特区公司的名下,就可以充分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利用低税率法和利润转移法达到减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实施税收筹划目的在资产重组时得以实现。 再比如,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方面就大有文章可做,因为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母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分别纳税;这样,跨国公司在境外的机构在初期如果预计会亏损,那么就以办分公司有利,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公司合并计算时得以弥补,为总公司减少了税收负担。相反,如果预计会盈利,那么就以组建子公司有利,因为许多国家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合计交税,就可以充分享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有的跨国公司出于税收目的,不设分公司、子公司,只设“常设机构”,这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优化的取向,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奥秘所在。 因此,从长期财务战略来看,吸纳“亏损”企业和积极向特区投资或增设机构将成为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秘密武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O,许多企业集团的重组行为已经考虑规模经济和税收筹划效应,委派专门组织或机构负责寻找目标企业,开展资产重组的效益分析和产权交易操作。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二是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的大小。下面的案例从不同角度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 A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近几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而同城的B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400万元),但B公司的还有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A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流水线,其原值为1800万元,评估值为2400万元。A集团与B公司双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二种可行方案:第一,A集团以现金2400万元购买B公司的原料生产线,B公司宣告破产;第二,B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4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C,同时由C公司承担B公司2400万元债务,这样,C公司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A集团购买C公司,B公司破产。这二个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 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B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生产线转让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额二 2400 X5%+2400X6%+(2400-1800)X33%一462(万元)。该方案对于 A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400万元的现金, 实在负担不小。而B公司转让实际所得也只有 2400-462=1938万元。 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B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包装成全资子公司C,然后再实现A集团对C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B公司分设出C公司时,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成本,B公司分设C公司后,B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4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98万元,另外C公司的生产成本可以按2400万元确定。C公司被A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C公司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24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2400万元,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A集团来说效果最好,一是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C公司只承担B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A集团购买C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三是A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四是此方案税负最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重组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它是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实现集团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法,所以,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在实现资产重组的同时,如何搞好税收筹划,本文的论述尽管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坚冰已经打破,航向已经开通,只要我们重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的运用,就可以在享受现代文明的时候,实现资产重组和税收筹划的奋斗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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