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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偷税案例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件 2005年3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海西化工建材股份公司偷税案”督办函,该局随即成立专案检查组,对该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水泥及涉税事宜逐项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取证,并详细检查了该公司的纳税情况。经调查发现了这个公司的主要偷税手段及违法事实(一)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004年度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27日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电和材料328287.75元(含税)销售给海西蒙西联碱业有限公司,账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7699.93元。(二)购进货物与支付款项等不一致。(三)名实不符,违反税收优惠政策。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多种方法,多退增值税税金282677.36元。

国税部门专业人士分析:A.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47699.93元追缴入库。B.对违法事实(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123969.23元,补缴增值税123969.23元。C.对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不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多退增值税282677.36元补缴入库。以上三项共少缴增值税454346.52元。D.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27173.26元。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果:目前此案经审理,已按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后,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作者:黄晓姝 辛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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