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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亏损未偷税 被处罚款5000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近日,湖北省保康县国税局在对县一化工公司2004年度税收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以多列业务招待费、多转销售成本等手段多列支出、多计成本共计97079.35元。

该公司已申报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48260.95元,多列支出、多计成本97079.35元,导致虚报亏损97079.35元,核实调整后,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应为5118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虚报亏损97079.35元,处5000元罚款。企业如期缴纳了罚款,并作了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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