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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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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广东人陈晓川伙同郑庆秋(在逃)利用他人名义在西安市成立了“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潮兴公司),并租赁了办公场所,完备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陈晓川与郑庆秋具体组织领导赵达、许楚民、朱永川、陈伟丽、陈仲威、郑斌等人各自负责,先在广州寻找受票单位,找到后将有关资料传真回潮兴公司,再将潮兴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受票单位,从中收取手续费。期间,陈晓川共计收取手续费17万元。陈晓川等人为便于其实施犯罪活动,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单证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营业室转帐收讫单”等29枚印章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等。同时,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有关票据,伪造单位账目,掩盖犯罪活动。潮兴公司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间,利用伪造的32份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以及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5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8297536元。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百货大厦、珠海市东维应用陶瓷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等5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套,价税合计:64541055元,税额:9377759元。其中已寄给受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8套,价税合计:58562645元,税额:8509102元。受票单位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目前,已追回已抵扣税款1468522元,其余仍在积极追缴中。2002年10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潮兴公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陈晓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伟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朱永川、许楚民有期徒刑各1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仲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斌被免于刑事处罚,赃款192525.46元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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