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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运费款 两家抢着抵扣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前不久,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全县接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对一化工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2004年度该企业销售原材料———液碱给本地某造纸厂,累计开具地税部门代开运输发票金额80746.52元,抵扣进项税额5652.25元。这笔运费公司已全部计入“产品销售费用”,账面处理并无漏洞。

可检查人员通过企业间横向比对,发现在造纸厂的“应付账款——化工公司”中支付运费80746.52元,金额与化工公司相同,同样也取得运费发票抵扣了进项税,而且运费发票为本地一家运输公司的自开发票。

一笔液碱的运输费用,购销两家企业均抵扣了进项税,让检查人员觉着纳闷。到底谁真谁假?两家各执己见:化工公司认为这笔运费是自己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纸厂则说这笔运费是购进原材料所支付的运费,理应抵扣进项。

通过对双方企业对照检查发现,化工公司销售的货物由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承运,由运输公司直接开具运输发票到购货企业,化工公司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代收回运费款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这笔运费对于化工公司属于“代垫运费”项目,并未发生运费支出,不能开具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而造纸厂实际支付了这笔购进液碱的运输费用,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原来,该化工公司为了达到多抵扣进项税少缴税款的目的,主动到地税部门要求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缴纳3%的营业税,而发票拿到国税部门却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金,公司从中赚取4%的税差。显然该化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稽查局就该企业类似运费发票金额130688.71元抵扣税额共计9148.21元全部作出不予抵扣处理,同时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查办此案的税务人员向记者介绍,四小票中货物运输发票的税收征管由于涉及国税、地税两家,管理运输发票的不管运费进项抵扣,管理进项抵扣的又不管运输发票,造成地税部门在为承运单位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只要按规定缴税,对开具运费的真实性及运价合理性很少过问;对自开票的运输公司所得税控管难度也较大,而国税部门在审核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时,只要发票内容填写齐全、规范,与购销货发票能做到票票、票物、票款相符即可抵扣。正是由于国地税管理上缺乏相应衔接,造成一些纳税人有机可乘。本案中,化工公司就是利用运输发票在国税、地税管理上脱节的漏洞进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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