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案例:以销售的精选矿为计税数量少纳资源税的案例分析以销售的精选矿为计税数量少纳资源税的案例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情介绍〕内蒙某矿山开采铁矿石,并精选部分原矿,该铁矿每吨应纳资源税15元。2003年7月,税务专管员对该矿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将“产品销售收入—原矿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数量,与该矿缴纳资源的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数量不符。而将原矿销售数量加上精矿销售数量,正好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等。说明该矿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没有将精矿折算为原矿,而是直接按销售的精矿数量计算纳税(销售精矿250吨,经核定的选矿比为1:1.4)。经查属新进会计人员不熟悉业务造成的。
〔案例分析〕根据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开采的原矿连续加工,应按移送使用的数量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该矿山直接按精矿销售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使计税数量减少100吨(250×1.4-250),少纳资源税1500(100×15),应予补征。因属不熟悉政策造成的,故不属偷税,除令其补缴税款,按滞纳日期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处理略)外,不再给予其他处罚。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