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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案例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的公司于1998年6月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经营并已取得应税收入,7月18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10日),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输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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