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人财产转移提交税证有新规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和要求为: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