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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假借混合销售打擦边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家企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煞费苦心地故意将增值税应税项目混淆为非应税项目,从而将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项目作为营业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想钻适用税率的差别而少缴税款的空子。结果被补缴了税款,又进行了处罚。面对处罚通知书,该企业后悔莫及:千不该,万不该,一念之差吃了这么大的亏。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该企业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类管理,主要从事机加工表面处理、对外加工灯箱、招牌装饰装修等服务。自1998年起,由于原来的电镀加工任务减少,难以维持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开始生产标牌、灯箱,1999年开始加工安装塑钢门窗。

该企业使用的发票分别为国税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工业发票和地税局的服务业发票。国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为电镀加工,地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为标牌、灯箱、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根据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和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在检查该单位的《其他收入》账户中,发现其设了《装潢收入》和《塑钢收入》两个二级账户,这两个账户分别在摘要栏记载着“标牌收入”、“灯箱收入”、“塑钢收入”事项,再细查相关的凭证,发现凭证后附的却是地税的“其他服务业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由于标牌、灯箱属广告类制作,安装塑钢门窗属建筑安装类,所以适用了营业税进行核算。

可在检查《其他支出》账户中,税务人员却发现有灯管、电线、角铁、钢管以及制造塑钢门窗用的塑材、钢衬、门窗扣等购进材料,进一步检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发现了这些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已申报抵扣,购进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用在了非应税项目的营业税上了。

在事实面前,该单位不得不道出了原委:原来该企业假借混合销售,在适用税率的差别上打起了主意,故意将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混淆,把本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为营业税来申报。就这样,运用税率的差别,钻少缴国家税款的空子。为此,他们在“装潢收入”上记载的是生产制作灯箱、标牌而取得的销售收入,在“塑钢收入”上记载的是生产安装塑钢门窗而取得的销售收入,因为考虑到营业税的税率比增值税低,所以使用了地税的其他服务业发票开具来申报缴纳营业税。经查实,该单位从1998年至2000年生产安装塑钢门窗取得收入444256.98元记入了“塑钢收入”、生产制作灯箱,标牌取得的收入20223.63元记入了“装潢收入”,两项属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已作为营业税申报,共计造成少缴增值税78961.70元。

接受处罚后,该企业表示,本想偷一“嘴子”,结果是挨了一棒子,这才真是得不偿失,今后一定要接受教训,本本分分做生意,老老实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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