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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掩盖下的秘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2005年6月7日,稽查机关在对该县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营业外支出”中因2004年底“债务重组”原因发生的损失笔数较多,并且金额比较大,由此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看记账始凭证,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生债务重组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坏账准备(已提坏账准备金)
贷:应收账款

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债权方即该公司与债务方都签订的有协议,并且都是该公司主动放弃债务。而向财会人员了解的情况,会计人员的解释似乎也在情理之中:购货方也确实无还款能力,我们怎不能打死和尚要和尚,再者,我们也心甘情愿受损失,对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检查人员通过对购货方了解,发现对方的生产经营都很正常,也不存在债务偿还的困难,并且这些客户并未间断对公司经济上的往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检查人员通过对“应收账款”科目进行顺藤摸瓜,从中发现了其中的奥妙,原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债务重组损失正是这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通过对客户每次进货的规律发现:公司每次对客户少收取的“应收账款”就是公司按进货的一定比例给对方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又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所谓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企业对本属“商业折扣”的业务而按“债务重组”进行处理,其个中原因何在?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也就是说,公司按债务重组进行账务处理,无非就是对未在一张发票上反映的“销售折扣”通过“债务重组”,进而达到对其折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化的目的。在事实面前,公司只好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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