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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工资出下策 藏发票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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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现在后悔也晚了!我现在明白了,维权真不该拿发票说事!”阿克苏溢达棉花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肖某对本报记者说。肖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最近被判有期徒刑3年。
企业发票丢失会计成了嫌疑人
“喂,沙雅县国税局吗?我公司6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凌晨2时,电话骤然响起。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国税局负责人接到了阿克苏溢达棉花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你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摸清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外出!”
企业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在沙雅县属首次。沙雅县国税局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当夜与公安部门联合组成了调查小组,竭力追回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
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哪里去了呢?
第二天一大早,调查小组即赶赴阿克苏溢达棉花有限公司。在与公司职员的谈话中,调查人员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公司财务人员肖某被公司辞退,就在他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过程中,公司发现少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肖某被辞退前,他曾与公司发生争执。肖某认为,按他与公司签订的录用合同规定,员工无故被辞退,公司应给被辞退方多支付3个月的工资。但公司没有满足肖某的这一要求。公司因此推断:可能是肖某为了讨要3个月工资,故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以增加与公司谈判的“筹码”。
公司的推断是否成立?调查人员随即找到了肖某。
会计藏发票只为讨工钱
见到公安人员和国税干部,肖某先是一愣,随即镇定地说:“票不是我拿的,我与这件事无关。”
“你怎么知道我们是来问你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你经手时丢失的,怎么会与你无关呢?”
面对调查人员的追问,肖某并没有慌乱。他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放在没上锁的抽屉里被人偷走的。这事不是我干的。”
“不是你干的,你就没责任了?税法明确规定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入保险柜妥善保管,而你却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入没上锁的抽屉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不是我拿的,但我可以想到是谁干的。”在调查人员的步步紧逼下,肖某的态度开始松动。
“是谁?”
“我不能出卖朋友!”
“知情不报或包庇他人犯罪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应该想清楚。”
“据我所知,他并不想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样。只要他要回了属于自己的那3个月工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出现。”
“你说的朋友是谁?是不是他拿走了增值税发票?”
“他现在在外地,我没法与他联系。”
调查组一边继续做肖某的工作,一边展开了新的调查。
调查人员了解到,与肖某一同被辞退的,还有小张。小张会不会是肖某所指的“朋友”?
经调查,调查人员排除了小张作案的可能。公司证实,小张早就离开了沙雅县,没有作案的时间。因此,肖某所说的“朋友”是虚构的。至此,案情已基本明了:作为重大嫌疑人,肖某清楚藏匿发票的人员及地点。
“我们已经调查核实,你所说的‘朋友’根本就不存在,你还是快点说出把发票放在哪儿了!”
已是凌晨4时了,与肖某的谈话还在继续。
“只要把3个月的工资拿来,发票自然就会出现。”在事实面前,肖某终于说出了他的本意。
“只要交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答应你的条件!”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一案渐渐显出了冰山一角,公司方面也作出了让步。
“但你们必须把我送出沙雅县,我才能告诉你们发票在什么地方。”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肖某又提出了新的条件。
“你看你这么年轻,孩子才两岁,父母年岁已高,若你还执迷不悟,自己种的苦果,只能由自己吃。”为尽早将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第二天,国税干部、公安人员及公司领导轮番与肖某谈话,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希望他权衡利弊,不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下午4时,肖某终于说出了6张发票的藏匿地点。调查小组分别从溢达公司厂区配电房左侧和生活区厕所后面,挖出了肖某用塑料布包裹着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肖某最终交回了6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肖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2005年7月31日,沙雅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对肖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9月14日,肖某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9月23日,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肖某提起公诉。
沙雅县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匿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要挟,强行向公司索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肖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后,未获得其索要的财物,属未遂,应依法从轻惩处。
10月11日,沙雅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发票丢失案引发的思考
“虽然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好无损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什么损失,但我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调查小组成员、沙雅县国税局干部小王对记者说,目前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流动性很大,这就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的安全构成了威胁。比如企业与财务人员聘用关系不牢固,双方可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期间如果双方关系处理不好,个别财务人员极易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另外,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盗措施,只对财务室以外的人员设防,而如果财务人员协助他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做手脚就很难防范。
小王说,从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对纳税人予以处罚,而对发票领购保管人没有约束机制。假如上述案件中的财务人员(已与公司解除合同)为报复企业,自己或内外勾结故意丢失或销毁发票、或将发票主动交给他人藏匿,并拒不承认协助作案的事实,只承认保管不善而丢失,对财务人员该作如何处理呢?税务机关如对其进行追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在执行中感到困惑的还不止小王说的这些。”沙雅县国税局局长王晓龙说,一般纳税人年审规定“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严重后果”是指发票丢失、被盗,还是指丢失的发票被非法代开、虚开?再就是现行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不是说,不论是丢失1张还是100张发票,最高的处罚额都是10000元?
那么,如何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避免人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呢?
王晓龙认为,首先应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相应条款。因为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是1995年制订的,有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明确、充实、完善相关规定。
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从当前实行的发票处罚条款看,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而且处罚条款无数量限制,这样,在具体执行时,对处罚对象就显失公平。王晓龙建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力度应大于普通发票,处罚的金额应随着违法违章发票的数量多少而变化。同时,应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保管人的责任。当前,领购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都是通过学习取得资格的人员,他们应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一旦发现问题,税务机关有权力取消其防伪税控培训资格,并在两年内取消其考取防伪税控培训合格证等。
“税务机关应有根据地控制发票发售量,并继续加大对企业领导、财务人员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宣传和学习,使企业管理人员从思想上重视、强化日常管理和监控,消灭隐患。”王晓龙对记者说。
“企业也应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溢达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次发票丢失案也为公司敲响了警钟,今后企业要注意做好岗位调整、人员更换时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前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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