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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不能“废”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税务人员发现,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一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合同金额400万多元,但未缴税。对此,企业的解释是:该合同签订后,因对方单位违约,导致该合同已经作废。但税务人员表示,即使合同作废,企业没有赚到钱,仍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相关规定,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该企业认为作废的合同不用贴花的观点是错误的。该企业应依法补交印花税1200余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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