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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图省事 扣税出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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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含税”、“不含税”的理解模糊,一字之差,致使企业被处以罚款147980元,并被责成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95960元。
前不久,在对一户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进行检查时,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检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上显示有分配股利,就调阅了有关凭证。凭证后,附着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用2003年工程利润分配股息,每股0.29596元(不含税),共计5919200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3840元。
检查人员经计算后发现,该企业发放的为不含税股息,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并未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是直接用不含税股息5919200元乘以税率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检查人员找到该企业对会计人员进行询问。会计认为公司发放的股息是扣过个人所得税的,就是不含税的,所以就应该直接乘以税率来计算。
对此,检查人员解释说,不含税股息是公司替股东负担税收,但是发放的5919200元股息为税后股息,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按税法规定,除以(1-20%)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由于直接用不含税股息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少代扣了295960元税款。
经过检查人员的解释,会计听后,仔细想了想说道:本来是想省事,想着直接发给股东税后股息,不用再给他们扣税,谁想还有这么一道弯。现在是不是补缴税款就行了?检查人员告诉该会计,《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要处以应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根据国税发〔2003〕第47号文规定,责成该企业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企业只得签字盖章,并在税务处理决定下达后,补扣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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