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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三界运输公司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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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2002年年底,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虞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协查请求,要求协查嵊州市三界运输公司开具给上虞市溶解乙炔气有限公司的浙江省货运专用发票是否属实。于是,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当即指派稽查干部前往调查,根据上虞市地税局稽查局提供的浙江省货运专用发票发票联的情况,通过与嵊州市三界运输公司开出的存根联进行逐份核对,发现有28份发票其存根联与发票联、抵扣联数据不相符。根据这一情况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当即对嵊州市三界运输公司自1998—2001年已使用的货运专用发票进行封存、调取。以便保存证据并对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该案的调查取证颇费周折,因为该公司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很乱,那些虚开发票不但金额不相符,而且连单位、地点、车牌号都不同的,其所盖的公章也都是嵊州市货运配载中心的公章(全市统一),因此对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一方面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收集该公司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另一方面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初步查实,该公司于1998—1999年间共计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69份,涉案金额872557.27。这些虚开发票均由该公司吴宁华、郑忠尧、吴彩香三人所为。
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吴宁华、郑忠尧、吴彩香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采用抽芯开票的手段,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25条第一条规定,决定予以移交嵊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2003年2月份,嵊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式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同时,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指派专门人员予以协助,经双方密切配合,取得了大量的书证、物证、人证,证实了犯罪嫌疑人吴宁华、郑忠尧、吴彩香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吴宁华在任三界镇运输公司出纳兼开票员,郑忠尧任三界镇运输公司经理,吴彩香任三界镇运输公司会计兼开票员,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为公司的挂靠车驾驶员及社会车辆驾驶员(梅吉民、屠国兴等人)采用抽芯开票的手段,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69份,共计虚开金额为872557.27元。其中吴宁华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64份,共计虚开金额765864.02元,虚抵税款51277.19元。吴彩香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5份,共计虚开金额106693.20元,虚抵税款9206.23元。郑忠尧介绍上虞驾驶员徐斌到嵊州市三界镇运输公司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发票28份,虚抵税款25680.65元。
2003年5月8日,嵊州市公安局将吴宁华、郑忠尧、吴彩香三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检查院,并于同年8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吴宁华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3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郑忠尧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03年9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吴彩香由于案值较小,免于刑事审判。
同时,嵊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虚开货运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会同国税局予以追缴,及时挽回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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