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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小尾 普通发票违法的老把戏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在前不久进行的税收检查中,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人员获得的初步印象是,该企业账证齐全、核算正规。但经仔细检查,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问题。有一笔款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2001年10月份,洛阳市某研究所通过银行支付给该公司款项35000元,经核对该企业记账凭证、三表两账及发票开具情况,并未发现该公司与洛阳市某研究所发生相应的销售行为。
检查人员随即持有关凭证到洛阳市某研究所进行核对,核实结果使检查人员的怀疑得到了证实。2001年10月,洛阳市某研究所购进该单位货物一批,并取得普通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与所付款项完全一致。但该企业记账联仅开具1100元,所收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该份发票的记账联和其他多份普通发票合计借记现金,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即以其他现金收入抵顶该份发票记账联所记载的收入,差额33900元,造成偷税4925.64元的事实。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记收入33900元、少缴增值税4925.6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追缴其所偷税款4925.64元,并处该公司所偷税款1倍计4925.64元的罚款,补罚合计9851.28元。
稽查建议:由于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加上交叉稽核、金税协查等手段的应用,已形成行之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网络,有效地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为达到偷税目的,有的企业已将贪婪之手伸向了普通发票。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上动脑筋、打主意,使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等惯用手法,蒙蔽检查人员视线,这就给税务管理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课题。
税务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方面加大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扩大普通发票的交叉稽核、异地协查范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金税”工程最好也能开通普通发票协查网络,使普通发票的管理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稽查实施人员在日常稽查中,要重视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尤其对普通发票的填开及相应的资金往来要认真进行审查,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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