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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官堂石料二厂偷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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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海盐县官堂石料二厂,法定代表人:沈义法;经济性质:集体;经营地址:海盐县秦山镇官堂丰山北。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3年度对石料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海盐县官堂石料二厂在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隐匿收入的嫌疑。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厂2002年度的财务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的检查,同时对承包该厂石料运输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查实,该单位在上述纳税期间,采取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列入财务账的手段,隐匿石料销售收入898628.50元。
海盐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盐县官堂石料二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偷逃的企业所得税294234.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9.18元,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计294773.5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加收滞纳金3298.87元。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92)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补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5391.78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93)293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078.35元。
以上应补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599316.02元。
海盐县地税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将该偷税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于2004年2月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零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
20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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