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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字之差 “漏”税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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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江西省吉水县一公司混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概念,一字之差,少缴税款10.17万元。日前,税务机关认定其主观故意,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处理,除追补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处以0.5倍的罚款。
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开展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的销售收入账户每月都出现红字冲销项目,对应的原始凭证是现金支出,且附有明细发放数。经询问财务人员,这些资金是支付给购买方的现金折扣。
原来,这家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资金,鼓励购货方尽早支付货款,推出了购货方提前支付货款可获得不同比例的现金折扣优惠,一年下来,现金折扣已达70余万元。财务人员虽然知道这种“现金折扣”与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不同,应该缴纳增值税。但同样是会计出身的公司老总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这种经营行为,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这种处理办法,会计核算科目中也有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且该折扣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而是企业的支出,因此可以冲减销售收入,不纳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显然,该公司给商家的“现金折扣”不同于“销售折扣”,即使财务制度中允许现金折扣,但纳税上应按税法办理。于是,税务机关对这家公司作出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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