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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稽查案例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例8】

1.案例简介:中国公民张某与赵某于1998年3月相互交换了住所,并于当月办理了有关手续,将其各自所拥有的住所的产权也进行了交换。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核实之后,没有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对其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行为,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公布的第48 号之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主体之间以及其他主体与个人之间互换房地产的,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9】

1.案例简介:某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与某家电生产企业于1996年10月共同投资兴办新厂,专门生产影碟机,该外商投资企业共投入资金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该企业所拥有的厂房作价投入,另外500万元以货币资金投入。该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就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第48号《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上述案例中,该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所拥有的厂房作价进行投资,将厂房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新建企业。这一行为虽然导致了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但按上述规定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当该新建企业将上述新建厂房再转让时,就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0】

1.案例简介:某小型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长年亏损,于1998年1月被另一大型企业兼并,该小型国有企业所拥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也随之转让给了该大型国有企业。当地的税务机关没有对这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第48条号《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上述案例中,该小型国有企业被兼并,将其所拥有的房地产转让到了兼并企业(即该大型国有企业)中。按照上述规定这一转让行为可以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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