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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专用物资有限公司为外单位人员列支费用偷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地税稽查局于2001年8月份依法对某石油专用物资有限公司200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补税费总额458204.74元。
该石油专用物资有限公司主营钢材批发、零售,从业人员10人,2000年度收人69440613.21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该单位2000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69451.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按7%的税率缴纳城建税4861.59元,未申报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应按3.5%缴纳教育费附加2430.79元,未申报缴纳。
2.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00年12月发放:厂资、奖金26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该单位2000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l390元。
3.印花税
(1)该单位2000年度营业账簿4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每本5元,应缴纳印花税20元,未申报缴纳。
(2)该单位2000年购买房屋签订合同123447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税率0.3‰,应缴纳印花税370.43元,未申报缴纳。
(3)该单位2000年度贷款发生额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税率0.05%,应缴纳印花税50元,未申报缴纳。 、
(4)该单位2000年度增加注册资金3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税率0.5‰,应缴纳印花税170元,未申报缴纳。
以上合计应补缴印花税610.43元
4。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0年度取得经营收入69440613.21元,账面利润43581.49元。经查有以下需调整项目:
(1)补提1999年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360元,根据冀地税函[1996]225号第六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60元。
(2)非本单位人员列支的差旅费及电话费共计291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101元。
(3)2000年购入电脑及手机共计79988元,其中5月购电脑1台9888元;6月购手机1部6000元;8月购手机1部4600元;9月购手机1部3700元,空调5台40000元;11月购手机2部8400元,电脑1台9000元,列入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购入电脑及手机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可按规定计提折旧,金额2177.9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810.01元。
(4)该单位2000年度有职工10名,发放工资、奖金166500元,根据冀地税发[2000]103号规定,应列支96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0元。
(5)购书175000元,送给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000元。
(6)“预提费用一信息费”年末贷方余额315376.40元,应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5376.40元。
(7)2000年应补缴印花税37386.26元,城建税4861.59元及教育费附加2430.7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678.64元。
调整后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0050.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1116.59元,未申报。
(三)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限期补缴少缴税费267185.23元,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即129251.43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该单位按日加收滞纳金。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稽查方法
在此案的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通过账内检查、询问、使用证人证言等方式,对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如所查获“支付非本单位人员差旅费及电话费29101元”一项,通常情况下,电话费及差旅费支出都有正式票据,一般不是我们检查的重点项目,检查人员在此案的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了一个月的电话费支出进行了票证检查,从中发现电话费收据中交款人名不是本单位人员,经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得知该单位为某关系单位支付电话费,经进一步查证差旅费等费用,最后查出该单位共为关系单位支付电话费差旅费29010元的事实。在检查管理费用科目时发现购书支出175000元,检查人员对此产生怀疑,该单位只有10人,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因此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采用了证人证言方式,最后终于证实,是为其他单位购买的书籍,与本身经营无关,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在实际中较为常见,往来账往往是企业少缴税的“调节器”.不少企业还有意用此办法作为隐瞒利润、调节成本、偷逃税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在检查中要检查每一笔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特别是长期挂在账面的贷方余额,必须逐项查清。
四、案例点评
通过此案的检查,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同时也反映出税收征收管理的不到位。为此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一是要做好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税收法制观念。
二是要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特别是要尽快转变目前存在的税收业务性强与税务干部业务基础弱的状况。尤其是稽查人员要具备全面的业务素质,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各种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纳税检查的多种方法,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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