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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作材料,偷漏增值税和所得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工业企业上年度2月份购原材料——修理备用件,金额301000元。根据这一个厂实际情况,经分析认为:该厂近几年来的生产经营不景气,作为一个小型企业,一般不会购入大批修理备用件。税务人员查阅了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从中发现该厂在这笔配件的进货发票上开列的货名是“配件”,但“单位”栏却是“台”。发票是本市机械厂开出的。为了落实情况,首先向该厂仓库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根据他们反映,上年度2月份并没有备件入库,又向供货方机械厂了解,他们2月份没向对方供应修理备用件,而是出售了一台生产设备。在此情况下,他们不得不把真相全盘托出。原来,该厂与机械厂是关系户,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供贷方开假票,将产品写成配件,产品销售变为材料销售;购货方购入生产设备变成材料,既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又进入成本,减少利润,偷漏所得税。查清这笔帐后,顺藤摸瓜,又发现该厂6月份用同样手法,又购入一台整机设备154800元,也列入“原材料——修理备用件”帐户。以上两笔业务企业已作材料耗用,并生产出产品销售掉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该厂以欺骗、隐瞒方式,有意违反税法,逃避纳税,已构成偷税,理应加罚。鉴于该厂在问题揭露后能主动认错纠正,税务局作了补税免罚处理。

企业帐务调整如下:

固定资产调增额=(30100+154800)×(1+17%)

=533286(元)

应纳增值税调增额=(301000+154800)×17%=77486(元)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301000+154800)×33%=150414(元)

(1)调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3328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5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7486

(2)补计应纳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41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414

(3)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41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7486

贷:银行存款 227900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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