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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抵扣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对该县某小型化工企业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了稽查。该企业创办于1999年3月,并被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1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因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建制,期满后仍未能达到要求,于2001年7月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2003年8月,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被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稽查人员经查阅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账册凭证等发现,企业在2003年7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票面注明价税合计为145930元,税额合计为21203.50元。稽查人员遂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已抵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企业在7月份购进原材料是为8月份生产产品准备的,因此,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也是合情合理的。稽查人员依据法规给予了耐心的解释。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明确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据此,稽查人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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