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法规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