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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经审定,确认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文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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