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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工作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收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加强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税收信息化工作及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将总局制订的《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是信息系统建设自身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环节。总局已着手编制“十五”时期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中将对税务信息系统做出全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各地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工作中,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地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切实保证信息化规划的质量和指导作用。

  二、各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是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全国规划相衔接。各地应在年内完成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报经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地区性规划中对信息系统方面提出的各类需求将由总局统一审核,其中属于全国性共同需求的,由总局纳入全国税务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统一组织开发、推广和建设;属于区域性需求的,经总局核准后由各地组织开发、推广和建设。

  附件: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一、总体规划内容

  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应包含下述内容:

  (一)税收工作与信息化现状分析;

  (二)税收发展对信息化的要求;

  (三)信息化建设目标与任务;

  (四)信息化建设原则与策略;

  (五)信息系统的总体架构、业务功能设计与技术架构;

  (六)信息系统的分阶段建设目标、步骤与任务;

  (七)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标准化工作;

  (八)实施规划的资源要求和配套工作。

  二、总体规划的制订

  (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和国家信息化工作规划,结合基层税务机关及与税收工作联系紧密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需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总局各相关部门提出有关业务的信息化需求和实施计划;

  (二)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工作的领导。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信息技术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对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整合、协调,研究确定信息化的业务范围、各项业务的边界、相互间的衔接及各项业务实现信息化的步骤;

  (三)信息技术部门完成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功能分布、子系统衔接、数据接口标准等设计,确定有关硬件、网络、系统软件、数据库平台,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四)由信息技术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组成规划起草班子,根据上述情况,起草总体规划,确定建设步骤,提出资源需求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五)总体规划草稿经征求总局各部门意见修改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正式公布执行;

  (六)如出现税收制度调整、机构变化、重要新技术出现等重大变化因素,按本条(一)-(五)确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三、总体规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实施进度,安排相关业务的调整,组织进行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立项、报批和实施;

  (二)综合管理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除负责综合性应用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外,参与对其他相关业务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审批和协调;

  (三)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从技术的角度参与应用系统立项工作的审批,配合业务部门进行各项应用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对各子系统进行一体化和技术标准管理,负责综合数据库和网络的运行维护;

  (四)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实施的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开展工作;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具体规划的落实,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落实具体规划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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