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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外事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并规范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管理,200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发[2001]66号),同年8月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4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外事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些地区通过会议或制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外事工作的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执行情况总体比较好。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总局的一系列外事规定不够重视,贯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上报随团出访的请示内容不全,不按流程图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审核本地区、本部门随团出访人员时把关不严等。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外事工作管理,做好2002年的外事工作,经总局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总局有关外事出访的一系列规定,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出访活动。各地在对出访活动进行审批时,要认真对照总局及各地外办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把关,及时制止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参加某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或由企业邀请、企业出资或与身份不相称、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出访活动,不得因怕得罪人而把矛盾上交。

  二、严格报批制度,减少出访的随意性。各地在审核中对情况不清楚、目的不明确和手续不完备的均需进行核实和补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上报。从2002年起,凡各地上报的请示中因内容不全、情况不详、所附资料不齐或程序不对的,总局(国际税务司)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经费管理,节约出访费用。各地在审核外事出访材料时,应要求组团单位提供收费明细表,对一些收费过高的团组要问清原因,不得参加高收费团组。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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