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 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 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国发 [2007]39 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 15 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 [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 年按 18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9 年按 20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0 年按 22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1 年按 24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2 年及以后年度按 25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 24 %或 33 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 [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2008 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 25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的规定,对 2008 1 1 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 号)第二条第 2 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 2008 1 1 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 5 年以内(含 5 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 5 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1.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
      2.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