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业综合经营全球化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被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我国学界与金融业界亦对这一模式的运用达成共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大势所趋。本文认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遵循五大原则。
第一,具有明确的公司战略定位。
战略定位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竞争优势而制定的一系列目标,正确的战略定位是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前提。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三大目标:资本效率、交叉销售和成本节约。在金融控股公司战略定位中,一般会同时选择几个目标,但一个时期会以一个或两个目标为重点。战略定位也是一种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依此取舍集团内的子公司,达到多元化经营和战略性经营的目的。比如 70年代以来的英国银行,就先后经历了追求规模扩张和市场份额战略,追求赢利性、贷款质量和股东利益战略,以及发展“虚拟银行”,实现外包或利用外部资源战略等。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围绕其发展战略定位选择纳入相关业务,并适时根据战略目标的变化做出取舍,同时兼顾不同业务生命周期的交替互补,即:既要有主营业务,还应拥有符合战略目标的新业务;既要包括即期能够提供资金来源的子公司,更应具备极具潜力的企业作为未来发展的后盾,以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稳定的现金流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共享集团资源,促进协同发展。
在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之后,如何发挥整个集团的综合效益并形成整体作战的优势,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控股公司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在于各子公司之间资源的有效协同,在有效资源整合后所产生“ 1+1>2”的利益,这是一般金融机构间策略联盟关系所不能达到的。因此,在同一金融控股架构之下,各子公司间的功能必须朝产品互补、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整合共用的部门,淘汰重复的功能设计,强化子公司间共用的资源,并集中力量培养某一领域领先者的地位以增加集团总体战斗力。多元化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范围经济的现象,有些文献指出只要多元化就会产生范围经济,但事实并非如此,多元化与范围经济并不是一种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只是在拥有闲置的资源或是未被充分利用的并可以转移使用或是可以与他人共用、并且是一个不可分割或单独交易的资源时,多元化才有可能产生范围经济。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在选择子金融机构时,必须研究资源使用率、共用性及不可分割性等特性,作为成员选择的依据。
第三,构成完整性业务。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除了能共享资源、降低成本外,藉由控股公司整合集团事业,以提供客户完整服务,增加客户忠诚度亦是重要因素。金融机构业务大致可分成个人金融、企业金融及投资银行业务等三部分,如从零售金融业务来看,随着个人理财逐渐盛行,可以预期的资产管理账户必将成为主流,单纯的存贷款业务已不能满足客户所需,证券、保险等结合才能对客户产生吸引力。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考虑设立子公司时应围绕客户需求提供较完整的服务功能,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是最基本组成部分。在子公司产品互补方面,银行证券和银行保险两种形式最为常见。其中银行与证券产品互补性较强,但风险较大;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互补性较强、风险较小。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最具争议的话题就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结合。所谓分业经营主要是分离银行业与证券业,因为银行业进入证券业会产生许多弊端,例如证券业务风险较高,可能威胁银行的安全性与健全性;银行有金融安全网,形成变相政府补贴,对证券业造成不公平竞争;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资产移转、信息交换、不当交易及利益输送等将损害客户权益,造成利益冲突。银行证券综合经营产生的范围经济虽然争议不断,但实证及理论研究已证明其具有增加证券业务的获利能力、共享收益与分担成本、增加银行稳健性等益处。在银行保险结合方面,银行与保险公司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有提供储蓄产品相同功能,本质上有相互竞争与互补关系。二者结合,实证上、理论上及模拟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有其经济功能及正面效应,但少数亦有负面效应。
第四,具有竞争优势及风险分散功能。
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可以投资的子公司种类繁多,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但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时,对于子公司的布局必须掌握多元化原则,风险不宜过度集中。多元化中的所谓“相关多元化”,是以某一核心资源往外延伸的结果,如银行转投资保险代理人,即是本身客户资源的再利用;“非相关多元化”,则主要指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投资一个完全与现有能力条件相关不多的产业,虽然数目增多,但往往却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五,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分为外部利益冲突与内部利益冲突。从外部利益冲突看,包括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内部利益冲突是指金融集团成员之间竞争、业务转移、文化以及相关共享资源方面的冲突。所以,一个成功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统筹考虑各子公司的资源条件与集团整体目标,作为制定各子公司绩效的基准,设计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充分体现内部公平计价原则,以避免利益冲突发生。因为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广泛,考虑某一业务而可能牺牲其他业务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银行与保险的结合,特别是与寿险的结合在利益冲突上相对较低,对于双方利润的增加与营运风险的降低有较大帮助;而银行与证券的结合,虽然在获利上具有互补性,但二者不仅在文化上有较大冲突,而且就防火墙来看也较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如 2002年花旗集团和其他投资银行一起面临的“利益冲突指控”,其核心就是其董事长是否在 2000年向控股的投资银行部门——所罗门美邦的明星分析师杰克·格鲁曼施加压力,要求其把 AT&T的投资评级从“中立”调高到“买入”,以赢得 AT&T的证券承销业务。之后,花旗公司的股价一路下滑,在 2002年 7月曾达历史低点 25美元附近。为此,花旗集团最终付出了高达 80亿美元的代价。从理论上说,银行业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模式并不相同,银行业是评估企业信用风险,即将高流动性负债转为低流动性资产;保险业则侧重理赔风险的管理及具市场性的长期资产组合。因此并非所有保险业务均适合银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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