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设立 >> 外商投资企业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由合营企业按生产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营企业批准予以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合营企业通过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为中方合营者拥有,中方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合营企业的出资,作价金额应于同类场地所缴纳和费用相同。

  合营企业取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费用,应根据其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经济设施建设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对外基础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可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五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在合营期内不得调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